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514号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山湖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666号庐山花园庐峰阁7号商铺。
负责人:张传飞,该分公司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登凤,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83年2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山湖分公司诉被告王海军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山湖分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山湖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山湖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友子
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
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