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1058号原告罗祖杰。委托代理人卢捷,岑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有壮。被告高伯群。被告黄志连。被告黄大鸿。被告黄昆。被告黄高志。被告黄丽妮。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祖杰诉被告陈有壮、高伯群、黄志连、黄大鸿、黄昆、黄高志、黄丽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祖杰于2016年7月18日以欲与本案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祖杰撤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祖杰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华
审 判 员 林丽梅
人民陪审员 黄达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洪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