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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民初1058号

罗祖杰与陈有壮、高伯群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罗祖杰,陈有壮,高伯群,黄志连,黄大鸿,黄昆,黄高志,黄丽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1058号原告罗祖杰。委托代理人卢捷,岑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有壮。被告高伯群。被告黄志连。被告黄大鸿。被告黄昆。被告黄高志。被告黄丽妮。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祖杰诉被告陈有壮、高伯群、黄志连、黄大鸿、黄昆、黄高志、黄丽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祖杰于2016年7月18日以欲与本案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祖杰撤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祖杰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华

审 判 员  林丽梅

人民陪审员  黄达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洪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