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3410号原告韩品伟,男,52岁。被告陈祥,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品伟诉被告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品伟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品伟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品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臧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