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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3410号

韩品伟与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品伟,陈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3410号原告韩品伟,男,52岁。被告陈祥,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品伟诉被告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品伟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品伟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品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臧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