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泰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宏伟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郝运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郝运生,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西环路9-995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郝运生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139号民事裁定,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审理,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黑民再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再31号民事调解书已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辽宁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郝运生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鄂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