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6463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绝缘材料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37243-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063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45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