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6民初597号

广州捷登创展科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捷登创展科贸有限公司,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597号

原告:广州捷登创展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翁建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伟坚、王汉彬,均系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嘉涛,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捷登创展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捷登创展科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捷登创展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捷登创展科贸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60元减半收取3180元,由原告广州捷登创展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敏敏

审判员  苏 扬

审判员  张 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茹傅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