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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930号

0930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930号罪犯陈撬,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以(2012)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6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撬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陈撬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