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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1966号

原告王国军与被告刘建文、闫春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国军,刘建文,闫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966号原告王国军,男,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刘建文,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闫春霞,女,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国军与被告刘建文、闫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国军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国军负担。

审判员  闫生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慧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