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808号
原告:王于富。
被告:陈素丽。
原告王于富为与被告陈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10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陈素丽向原告王于富借款,于2015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0元,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上述款项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素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于富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素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江 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毛律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