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1806号本院二Ο一六年七月十一日对上诉人陈后节与被上诉人陈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新01民终1806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二页“陈林春确认收到货款合计4281000万元,尚欠264300万元,并变更诉讼请求为264300元”变更为“陈林春确认收到货款合计4281000元,尚欠264300元,并变更诉讼请求为264300元。”。
审 判 长 蔡 联
审 判 员 肖 炜
代理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志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