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72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国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