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5民初723号

王亚丽与周焘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72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国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