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1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现住西安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