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何树昌,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申请执行人丁丽华,女,194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被执行人姜海军,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丁丽华、何树昌诉被告姜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呼民终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丽华、何树昌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海军给付工程材料欠款51760元,案件受理费547元,合计52307元,执行费6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海军于2016年7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丁丽华、何树昌工程材料欠款、案件受理费合计50000元,剩余2307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685元被执行人姜海军已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涛
人民陪审员 吕白
人民陪审员 郑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