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1157号原告肖玉楠,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张哲,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系营口市老边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韩禹,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楠诉被告韩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玉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永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