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413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舒某,男。曾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3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意见被告人舒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舒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舒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恩 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幼双(兼)
书记员 张 思 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