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杨一妹。
申请执行人:梁军。
申请执行人:梁群。
申请执行人:扬虎。
申请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蔡必英。
被执行人:杨维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杨一妹、梁军、梁群、扬虎、杨某、蔡必英申请执行杨维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赔款402919.94元及申请执行费5943.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维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登林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