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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80号

杨一妹、梁军等与杨维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一妹,梁军,梁群,扬虎,杨某,蔡必英,杨维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杨一妹。

申请执行人:梁军。

申请执行人:梁群。

申请执行人:扬虎。

申请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蔡必英。

被执行人:杨维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杨一妹、梁军、梁群、扬虎、杨某、蔡必英申请执行杨维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赔款402919.94元及申请执行费5943.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维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登林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