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辖终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刘跃武,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跃武,男,生于1958年,汉族,住重庆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伦忠,男,生于1956年,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棉县金沟电站,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原审
原告:周剑,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上诉人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刘跃武因与被上诉人郑伦忠、石棉县金沟电站及原审原告周剑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6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刘跃武上诉称:2015年,石棉县金沟电站因供电合同纠纷起诉雅安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诉状上郑伦忠明确写明的住址是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295号川航雅郡小区5栋3单元4楼8号,同年12月,一审法院做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同样确认了郑伦忠的经常居住地为雅安市雨城区,判决下达至今,期间尚未超过一年,郑伦忠根本不可能更换经常居住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郑伦忠的经常居住地在雅安市雨城区,本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本案由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郑伦忠身份证上载明的住所在地是四川省石棉县星光路122号,虽然其曾在雨城区居住,但(2015)雨城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后至本案起诉期间郑伦忠已与前妻王述香解除婚姻关系,并于2015年2月25日将位于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295号川航雅郡5栋3单元4楼8号的住房过户给王述香。解除婚姻关系后,郑伦忠回石棉居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郑伦忠的经常居住地在雨城区,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友波
审 判 员 陈振华
代理
审判员 简克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