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37-2号
原告:宣城市中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湖路西侧稻香新村商业综合楼13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8494-4。
法定代表人:王家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锡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中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锡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另一案(陈锡斌诉宣城市中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已判决生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梁华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 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