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4637号

罗有娣与杨振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有娣,杨振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637号原告罗有娣,女,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郑益能,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权,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上列原告罗有娣诉被告杨振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119486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9486元;2、被告自2016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9486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振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罗有娣货款人民币119486元;

二、被告杨振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罗有娣上述货款的利息(以人民币11948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泽琼

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

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毓纯

书 记 员  陈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