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邓泽贵,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捷、虞娟娟,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缪德朋,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英机,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邓泽贵与被执行人陈英机、缪德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英机、缪德朋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9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英机、缪德朋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1月12日,缪德朋父亲缪水弟筹得5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本案分到案款1010元。2016年1月26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陈英机、缪德朋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1月2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陈英机、缪德朋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缪德朋实施司法拘留15日。经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陈英机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均无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陈英机、缪德朋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英机、缪德朋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学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林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