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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465号

南通樱萍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泓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曦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通樱萍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泓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曦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樱萍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平,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泓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汉谊,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海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汉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通樱萍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泓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曦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上海泓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南通樱萍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1616000元,以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93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990元,由南通樱萍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0元,上海泓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曦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9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海曦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850元。通过房管及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为62850元,尚未执行到位1553150元、逾期还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493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商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海燕

审判员  马建华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