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901号
原告:荣成市虎山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岳家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福民,村委主任。
被告:周荣平。
被告:宋协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虎山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荣平、宋协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成市虎山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虎山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受理费1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