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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901号

荣成市虎山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周荣平、宋协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荣成市虎山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周荣平,宋协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901号

原告:荣成市虎山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岳家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福民,村委主任。

被告:周荣平。

被告:宋协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虎山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荣平、宋协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成市虎山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虎山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受理费1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