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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04949号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04949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李英炜,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考虑家庭子女实际情况,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乐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