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04949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李英炜,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考虑家庭子女实际情况,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乐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