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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执72号

马东升、赵荣幸等与刘记兴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东升,赵荣幸,陈海金,刘记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72号申请执行人马东升,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荣幸,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海金,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记兴,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东升、赵荣幸、陈海金与被执行人刘记兴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义务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东升、赵荣幸、陈海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詹兴合

审判员  王青山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沛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