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72号申请执行人马东升,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荣幸,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海金,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记兴,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东升、赵荣幸、陈海金与被执行人刘记兴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义务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东升、赵荣幸、陈海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詹兴合
审判员 王青山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沛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