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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行初43号

张福廷、马瑞田、张玉文与承德县水务局其他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廷,马瑞田,张玉文,承德县水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1行初43号原告张福廷,男。原告马瑞田,男。原告张玉文,男。被告承德县水务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班城镇珠源路。法定代表人王学军,局长原告张福廷、马瑞田、张玉文不服被告承德县水务局其他纠纷一案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福廷、马瑞田、张玉文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廷、马瑞田、张玉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廷、马瑞田、张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