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1行初43号原告张福廷,男。原告马瑞田,男。原告张玉文,男。被告承德县水务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班城镇珠源路。法定代表人王学军,局长原告张福廷、马瑞田、张玉文不服被告承德县水务局其他纠纷一案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福廷、马瑞田、张玉文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廷、马瑞田、张玉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廷、马瑞田、张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