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822号申请执行人廖春美,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王石灶,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萧万会,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同上,原告廖春美与被告王石灶、萧万会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裁决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王石灶支付廖春美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及生活费114965.6元及利息,萧万会对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王石灶、萧万会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廖春美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石灶、萧万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王石灶、萧万会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王石灶、萧万会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8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桂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