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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796号

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延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晔,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斗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卉,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贺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晓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3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牛 锐

代理

审判员 武 烨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