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延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晔,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斗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卉,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贺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晓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3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牛 锐
代理
审判员 武 烨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