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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1597号

蔡某甲、刘某与蔡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蔡某甲,刘某,蔡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597号

原告:蔡某甲,男,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蔡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刘某与被告蔡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蔡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甲、刘某负担。

审判员  季秀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