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484号
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英龙,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4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