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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484号

李杰与徐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杰,徐英龙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484号

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英龙,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4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