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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233号

何国良与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国良,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233号

申请人:何国良,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古鲁板嵩乡杨杖子村2组。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喜春,男,职务: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6]第10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2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6]第10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26,419.60元给付义务。申请人何国良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人何国良同意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给付案件款总标的26,419.60元,从2016年7月末一次性给付13,000.00元,余款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何国良自愿放弃。如到期不能履行被执行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执行费9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于2016年7月18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何国良13,0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终结七劳人仲字[2016]第10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字[2016]第100号仲裁裁决书,何国良申请执行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海涛执行员 : 吴 盛执行员 :杜俊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