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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120号

谢俊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120号被执行人谢俊杰,男,199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谢俊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俊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谢俊杰应缴纳的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可供执行;经调查房管、车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没有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21执1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帮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