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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587号之一

丁玉莲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2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玉莲,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587号之一

原告:丁玉莲,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机构代码74307686-6。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新车站。

被告: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莲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合肥市包河区,应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民诉法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有三被告,其中金瑞生的住所地在岳西,岳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胜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