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王杰,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孙晓娟,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孙晓娟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洮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晓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晓娟给付借款6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中,未履行完毕。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孙晓娟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中,未履行完毕。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被执行人孙晓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金安宁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秋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