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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3998号

邹某某与田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邹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998号原告邹某某,女,生于1969年7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7月6日书写了撤诉申请,并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青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