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998号原告邹某某,女,生于1969年7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7月6日书写了撤诉申请,并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青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