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646号原告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青,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阆中市。委托代理人蔡生波,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军,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傅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代理
审判员 唐正超
人民陪审员 文 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