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154号原告成某某,女,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某,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成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书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