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849号
原告:项某。
被告:金某。
原告项某为与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亚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