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4849号

项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项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849号

原告:项某。

被告:金某。

原告项某为与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亚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