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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蓬法执字第205-10号

王新茂与蓬莱市仙阁饲料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新茂,蓬莱市仙阁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蓬法执字第205-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茂,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南关路201号。被执行人蓬莱市仙阁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丽春,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08)蓬法执字第20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蓬莱市仙阁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外向型加工区矫格庄村西的房地产,现因查封房地产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蓬莱市仙阁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外向型加工区矫格庄村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蓬国用(1998)第0412号,地号为062221063号,面积为3000平方米和坐落于该土地上的房产证号为城镇公房所有权公字第5号名下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128.37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小燕

审判员  崔忠和

审判员  栾永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