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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字第00620号

姜广兰等五人与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广兰,孙秀菊,张艳,赵井全,王景海,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姜广兰。申请执行人孙秀菊。申请执行人张艳。申请执行人赵井全。被执行人王景海。被执行人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姜广兰等五人与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广兰等五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调字2014第156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泳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