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049号
原告:姚善江,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义兴镇卫乡村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尚昌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善江诉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善江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姚善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天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