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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民终1166号

陈佳伟与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佳伟,张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民终1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佳伟,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刚,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代理人:伍从大,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安,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佳伟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且原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佳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开运

审判员  唐海珍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婷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