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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898号

茌平县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琨、朱士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茌平县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琨,朱士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898号原告茌平县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茌平县城公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公玉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琨。被告朱士雪。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92元,由原告茌平县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 泰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贾俊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