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992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城北街道(原袁桥镇)何庄社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谢仁国,社长。被执行人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城北街道(原袁桥镇)何庄社区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一、被告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45万元及利息110000元。
二、如被告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张泉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25元,执行费671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因欠债较多,被执行人实际已停业,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躲债去向不明。2016年6月20日本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涉案房产,如皋市规划局房管科称绝大部分房屋已办理网签。2016年6月20日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皋市袁桥镇何庄村24组、陆姚村22组证号为皋国用(2011)第82119012号、皋国用(2012)第82119008号土地使用权(2012年4月、12月设定私人抵押权600万元、2014年12月9日崇川法院查封)。本院分别查封被执行人公司股东陈国华、刘文华股权1680万元、320万元。申请执行人称不知陈国华去向,同意该案延期执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