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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执字第601号

李祥与尚继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祥,尚继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李祥,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尚继忠,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尚继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尚继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包九原执字第6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亚峰

审判员  赵军华

审判员  赵俊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