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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2692号

明勇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692号罪犯明勇,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利川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台温刑初字第15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勇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89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5年获监狱年度记功。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明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