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黄秀珍,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何银梅,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姜伟,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执行黄秀珍与姜伟、何银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32执5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本合
审 判 员 柯晓兰助理
审判员 左 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