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673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萌萌 微信公众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673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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