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8103民初1064号

牛俊才与麻福柱、XX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俊才,XX超,麻福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1064号原告牛俊才,男,汉族,五九七农场第六管理区原种场职工。被告麻福柱,男,汉族,五九七农场第二管理职工。原告XX超,男,汉族,五九七农场第一管理区职工。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俊才与被告麻福柱、XX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宝云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牛俊才于2016年7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俊才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俊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牛俊才负担。

审判员  李保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