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935号
原告:昌图县创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奎烈,男,1958年1月1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万兴,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昌图县昌图镇书香里小区24号楼1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创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万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找不到被告,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百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