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454号
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1150号丽景天成21号楼一层1号。
法定代表人:马光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传忠,公司员工。
被告:姚玉华,1963年12月12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